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饶国君)门卫猝死值班室,劳动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亡,结果厂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手此案的云阳法院行政庭法官,经耐心调解,厂方和死者家属终于握手言和,厂方主动支付了死者家属“视同工伤死亡”的各项补偿金14.5万元。
昨日,死者家属为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将一面书有“秉公执法,为民作主”的锦旗,送到云阳法院行政审判庭。
门卫猝死值班室内
去年9月,原住云阳县宝坪镇的刘某夫妇来到云阳新县城打工,从事城市保洁工作。不久,刘某便被当地一家药业公司看中,并到该公司从事门卫等工作。
今年4月1日凌晨4时许,在药业公司门卫室值班的刘某在睡梦中身亡。后来同事发现后,将刘送往医院抢救,但未果。医院的结论为:猝死。随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排除刑事作案可能。
门卫猝死,用人单位是否有责?死者家属和药业公司为赔偿问题发生了争议。家属认为用人单位负有生命保护义务,应该对刘的死亡负责。但药业公司却认为逝者年龄大,属于自己突发疾病死亡,如果他们赔钱就很冤。
雇主不服工伤认定
4月29日,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害职工家属申请,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亡。
结论作出后,药业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28日,县政府根据复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持了云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6月16日,药业公司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刘某系疾病死亡,死亡时不是上班期间,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企业不应承担补偿之责。
法官调解双方息诉
云阳法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先后6次来到该单位,向其负责人晓法析理,使得当事三方在开庭之后都表现出调解的诚意。
7月28日,在执行庭法官主持下,药业公司表示撤诉,愿意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死者家属也表示刘某的死亡,客观上可能有自身因素所致,愿意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药业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各项死亡补偿金14.5万元。为此,法院鉴于上述情况,对于药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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