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逃两年的罪犯白文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4)奉刑初字第314号判决书中对罪犯白文均宣告缓刑部分,对罪犯白文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
罪犯白文均是个体汽车驾驶员,2004年10月11日,白文均驾驶重庆F19842大型拖拉机,从奉节县奇峰乡大榜村煤厂运煤至金盆煤坪。 途中,因严重超载,导致车辆刹车性能差,将路边的行人向某撞倒压死,将高某、刘某撞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白文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12月2日,奉节法院以白文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白文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缓刑考验期间自2004年12月17日起至2006年12月16日止。
2005年3月29日,奉节法院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白文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白文均将自己所有的肇事车辆重庆F19842拖拉机作价30000元卖与他人。2005年5月17日,奉节法院作出(2005)奉法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判令白文均赔偿高某的医疗费等共计24759.10元。判决生效后,白文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人员曾先后三次到白文均家执行。 白文均不理,而与其妻上到自家住房楼顶, 并挥舞菜刀拍打围墙说:“要钱,就是这个脑袋”。其妻则向执行人员扔掷砖头,引起当地群众围观达200余人,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执行。 然后逃离到湖北打工。
2008年7月25日,潜逃两年的罪犯白文均回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认为,白文均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4奉刑初字第314号判决书中对罪犯白文均宣告缓刑部分,对罪犯白文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重庆法制报记者:熊一君 通讯员:唐华强)
|